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面临被裁定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对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无疑,该规定继承了《劳动合同法》衣钵并且将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的“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明确规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一,弥补了《劳动合同法》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