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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第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第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第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第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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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面临被裁定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对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无疑,该规定继承了《劳动合同法》衣钵并且将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的“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明确规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一,弥补了《劳动合同法》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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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条件有哪些?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第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将原本取消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恢复是在开历史倒车,背离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经济规律,也与现今国务院的简政放权背道而驰。  这是因为,劳务派遣之所以能够产生和发展,是劳动力市场分工的产物,即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企业越来越将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分开,对非主营业务一些企业有了越来越多的临时用工需求,如果为此而专门聘用员工,对企业来说会耗费较大的成本例如招聘成本、培训成本以及因为在非主营业务上耗费过多时间、精力、成本而导致的机会成本等,而劳务派遣的出现则满足了这些临时用工需求。从这个意义而言,劳务派遣优化了劳动力资源。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使用面越来越宽,使用数量越来越多是市场力量作用的结果,经验一再证明,市场的力量不是政府这只手能够改变的,政府干预的结果只会导致其以一种扭曲的结果出现。  因此,笔者认为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试图以法律的强制性力量遏制劳务派遣的泛滥现象,其结果将是徒劳的,现在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以“假外包,真派遣”应对该修正案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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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决劳务派遣中遇到的纠纷?
  律师解答  劳务派遣纠纷属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争议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签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法解决;属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方法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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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劳务派遣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所形成的失业,灵活就业方式的出现,都给劳动力派遣提供了空间。劳动力派遣虽然可以为企业降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失业问题,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它的好处在于简化了企业在用工上的管理,也便于劳动者以简便快捷的方式找到工作,有利于促进和扩大社会就业。但基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存在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的特征,以及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在运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  (1)劳动者就业的不稳定性和就业质量下降。一些劳动者被派遣用工单位后,用工单位随意安排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不按劳务派遣协议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并且用工单位可随时炒劳动者的“鱿鱼”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劳务派遣成为一些用工单位逃避责任的惯用手段。在正常的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而在劳务派遣这种方式下用工单位却不用。而劳务派遣单位往往都是一些资金规模小,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固定资产的公司,加之管理不到位,往往没有实力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从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和劳动者之间责任难以分清。雇主相互推诿责任,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维权困难的问题。三方法律关系,给推诿法律责任带来了空间。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劳务派遣适用于那些领域、那些工种?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具备那些资质?对一些劳务派遣机构坑蒙拐骗、截留工资保险费用等不当行为如何制裁?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承担那些直接责任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说法。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在职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容易被滥用,劳动者往往被这种用工方式所损害。  (4)虚假劳务派遣问题存在。虚假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已有了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却想方设法让工人与自已解除劳动合同后和“新老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把工人派回到自已的公司上班。虚假劳务派遣危害更大,首当其冲的是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的收益者是原用人单位,它可以借此减少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成本,同时把问题和责任推给了劳务派遣机构。而一旦产生问题,劳务派遣机构往往无实力解决,甚至有的可能在收取了用工单位支付的管理费后“卷包”走人,规避责任。  (5)同工不同酬,在大量使用派遣工的一些行业、企业里派遣工工资普遍偏低,有些只有正式工的1/2~1/3,派遣劳动者与正职劳动者不公平待遇问题。受派劳动者往往从事的是替代性的工作,受派单位给予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一般较正职劳动者的条件差,受派公司的一些福利往往也享受不到。不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得不到享受。  (6)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混乱,承担责任能力差,利用派遣作为企业用工的主要形式.目前,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从正规的有限公司到个体组织,参差不齐,相当的劳务派遣单位资金少,承担责任的能力差。  (7)工会的保障问题。派遣单位雇佣的劳动者,其工作场所不确定且分散在各处,派遣劳动者之间很难相互熟悉,很难有凝聚力,更不用说组织工会了。在受派单位又是短期的工作,很难加入受派单位的工会。当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缺少工会为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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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劳务派遣工有可能转成正式工吗?
  劳务派遣工有可能转成正式工吗?劳务派遣工可以转为正式工。所谓的依据就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当中不能使用派遣工的情形,比如,如果在主营业务岗位使用了,要么就给他转正,要么就不能继续使用。众所周知,在某些城市的移动公司已经给派遣工转正了,可是转正归转正,转正以后的管理,并不是十分理想。  我们说劳务派遣工,难定的就是他的绩效工资,有时候派遣工之间,不管做得好与不好,都要领一样的工资。可是转正以后呢,有的人觉得工资低了,有的人觉得赏罚不够分明,有的人觉得表面上是转正了,实际上还有暗箱作业内藏其中……  这也就是说啊,劳务派遣了这么多年,突然间转正了,转正以后,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转正以后就意味着,可以竞争公司的管理岗位,当然这只是表面,真要争,也未必争得过,听起来好听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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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劳务外包的定义
  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  生产线外包。因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  由于市场的变化加快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越来越多的制造企业采取按照订单生产的模式,相比按照库存的生产方式更加复杂和难以预测,加上生产外包,使得企业必须与承包商共同面对客户的需求并设法满足客户的需求。客户(并非指最终用户)往往关注这样几个方面:产品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期和服务,如何通过有效的生产外包管理来满足客户的期望是探讨的重点,因为外包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好满足于客户采取的有效手段和资源利用。  企业根据自身在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把非核心的、辅助性的、季节性强的、不定期性生产的生产环节或是生产线外包出来,由我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按计划和指标进行生产。这样,企业就可以集中主要的精力、人力和财力等从事核心业务或是增值大的业务,以实现企业运营效益的最大化。  生产线外包对企业的优势:  1、减少企业在财力、人力上的投入,增加资本运作的回报率  2、企业集中精力专注于核心技术、业务和附加值高的业务  3、降低季节性、突发性生产招用人员的风险  4、减少劳动争议所带来的麻烦  5、避免机构臃肿现象导致的运转不灵的结果  6、其他。生产线承包的成功运作,是人力资源派遣和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的一种新模式,既体现了人力资源派遣在用工上的优势,又使企业所有生产环节在步调等方面的相一致,是现代企业从生产成本和工作效率等方面充分考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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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外包事务及好处
  外包事务:  一般来说,一些技术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往往可以被外包。大家都知道,人事管理流程包括职位需求分析、工作分析、招聘、筛选、培训、绩效考评、员工意见调查、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几方面的内容,而这里面,工作分析、招聘、培训、员工意见调查、福利薪酬等大多数的工作都可以外包,公司低层人员招聘需求最多,也最繁杂,这种业务可以外包;国家法定的福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务性的工作也可外包。然而关于公司文化建设、关系协调、激励和留住人才之类的核心工作不能也很难外包。  好处:  1.管理规范,提高用工安全。一方面,承包方负责托管人员的相关事务,并向其提供有关劳动方面的咨询,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承包方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的咨询并给出合理化建议,可以有效为企业规避用工风险。  2.成本低廉,提高企业效益。通过外包,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办公费用,降低企业软硬件资源支出,免去企业管理者相关人事管理流程中大量机械重复性的工作,使管理者能投入到其它能使企业有效增值的管理活动中。  3.服务全面,提高员工工作热情。承包方为托管人员办理一切人事代理手续,免除了员工的后顾之忧,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对企业的责任心增强,更具工作热情。  4.降低用人风险。与劳务派遣相比,用工单位(发包方)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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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临时工具体释义
  “临时工”是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在计划经济时代,“临时工”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词汇,如今却大量存在于多个行业,并引发“临时工现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比如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在实际生活中至今仍大量存在临时工,其主体为农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筑、餐饮、保洁、护理等低端劳动力市场,他们收入偏低、社会保障不健全,有的虽然有劳务合同却形同虚设。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区别在于是短期的、临时性的、非全日制的工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许多用工单位把过去纯粹意义上的“临时工”转变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不少领域成为临时工的新形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些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虽然有可能会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与过去的临时工差不多,这些类似于临时工的派遣工处境十分尴尬。  同工不同酬现象非常普遍,无法享有正式工才享有的培训、晋升甚至荣誉,还随时面临解聘,对企业没有归属感,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有劳动没关系”,一旦出现纠纷或者有新的人想来干,会被随时裁掉,完全没有法律方面的保障。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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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
  正式工。在机关事业单位,把有编制的职工称之为正式工,在企业里面,把与单位直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职工称之为正式工,正式工属于最正规,合法的用工形式,一般会与自己正在提供劳动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必须是劳动双方书面签订的,单方不能违约解除,如果正式工遭单位单方解除的。  应该索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正常提供劳动时,可以约定试用期,最短一个月(3个月以上不满不满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最长6个月(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依法享有五险一金及其他待遇。所以正式工无论是在福利待遇方面还是工作稳定性方面,都是略胜一筹的,当然企业用工的风险成本也是最高的。  临时工。临时工是区别于正式工的,也就是短期的、临时性的、非全日制的工人,临时工作在提供劳务时可以和单位口头约定协议,也可以书面约定合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也不牵扯到经济补偿,在任务完成以后双方的合同自然终止,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法,企业用工的风险也是最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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